
日前,因蹭“脑机接口”热点,在科创板挂牌的L公司和X公司分别遭到深圳证监局处罚。今年2月,宁波一家在科创板挂牌的上市公司,同样因“蹭热点”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这些“蹭热点”的上市公司均因“误导性陈述”而受罚,笔者认为,如此定性仍有商榷空间。
监管部门调查认定,L公司于今年1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,涉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“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”“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、脑机接口助眠仪、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、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”。而实际情况是,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仅为非侵入式技术,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拥有样机,且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,其余产品仍在研发中,均无样机。显然,L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在准确性、完整性方面均存在问题。此后,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,该公司信息披露同样存在上述问题。
另一家公司在蹭“脑机接口”热点方面更为主动,其通过互动平台以自问自答的方式,将公司业务与市场热点挂钩;且在回复监管部门问询时,其信息披露同样存在不准确、不完整等问题。
脑机接口、人工智能、商业航天、锂电池、芯片等,是去年以来沪深市场炒作的主线与热点。拥有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,其股价多数表现强劲;处于上下游行业的上市公司,股价表现亦不俗;即使是那些仅与之“沾边”的上市公司,股价也往往有不错表现。因此,一些上市公司为蹭上这些热点,不惜在公告、互动平台上做文章,意图通过“蹭热点”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。
从三家上市公司收到的罚单来看,监管部门均认定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,并据此认定其涉嫌“误导性陈述”,进而开出罚单。表面上看,三家公司均属于信息披露违规,但毫无疑问,其蹭市场热点的行为显然并非仅仅是信披违规这么简单。
监管部门虽认定三家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,但上市公司主观上实施违规行为,显然存在特定诉求。脱离这一诉求来定性其违法违规行为,笔者认为存在一定偏颇。
从过往案例看,上市公司“蹭热点”的目的在于刺激股价上涨,其背后的利益驱动可能包括为后续高位减持铺路、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等。因此,推动股价上涨,才是上市公司“蹭热点”的核心动机。对上市公司“蹭热点”行为的定性,应从这一点出发,并据此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。
证券法规定,禁止利用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、信息优势等操纵市场,也禁止利用其他手段操纵市场。所谓“其他手段”,当然也可以包含“蹭热点”行为。从本质上看,上市公司通过“蹭热点”刺激股价上涨的行为,亦可能涉嫌利用其他方式操纵市场,因而属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。
因此,对于上市公司的“蹭热点”行为,究竟应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中的“误导性陈述”,还是认定为操纵市场中的“利用其他手段操纵市场”,笔者认为,必须作出清晰、明确的界定。毕竟,如果仅认定为信披违规,往往是一罚了之;但若认定为操纵市场,则可能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,甚至涉及刑事责任。
此外,目前关于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预计不久将正式出台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“蹭热点”行为作出准确界定,也有利于相关司法解释落地后,在司法实践及投资者保护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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